参考答案
1、单项选择题
1.B2.B3.D
2、多项选择题
1.ACD2.ABCDE3.ABCDE4.ABCE5.ABE
3、简答卷
1.区别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何在?
答:动产,是指可以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;不动产,是指不可以以一般办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。区别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:
法律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调整原则不同。法律对动产一般赋予其流通性,而对不动产一般不赋予自由流通性。
权利的公示方法和变动要件不同。动产上的权利一般以占有为公示方法,以出货为权利变动的要件;而不动产上的权利以登记为公示方法,权利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;
在某些法律关系中.法律的适用不同。如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,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,而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。
诉讼管辖不同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,动产纠纷则不依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权。
2.简述有价证券的特点。
答: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获得肯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。其特点如下:
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离别:
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倡导权利;
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。
3.简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。
答: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点之一,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一同指向的对象。其特点如下:
有益性,有益性是指可以满足大家的利益需要。
客观性,客观性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。
法定性,法定性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法律所规定。
4.区别特定物与类型物的法律意义何在?
答:特定物是指以单独的特点具体确定的物。类型物是指仅以品种、规格、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。区别特定物与类型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:
某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;而某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类型物为标的物。
标的物意料之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。特定物在出货前灭失的,一般发生债的履行不可以;而类型物在出货前灭失的,一般不发生履行不可以,只须债务人还有同类型物,就应负履行责任。
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可有所不同。以类型物进行买卖的,只能在出货后发生所有权的转移;而以特定物为买卖的,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出货前转移所有权。
5.简述物在民法中的意义。
答:物,是民事主体可以实质控制或支配的具备肯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。物在民法中具备要紧的意义,主要表目前:
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。物为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。物又是最容易见到的买卖对象,因而债的客体也常涉及物。
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。一方面,物会干扰到法律关系的效力;其次,物会决定某些法律关系的类别。
物会干扰案件的管辖。当事人发生纠纷时,会因物的性质不同而受不同法院的管辖。
4、论述题
论述物的特点。
答:物,是民事主体可以实质控制或支配的具备肯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.它不同于物理学上的物质。物理学上的物并不是都能成为民法上的物。民法上的物除具备自然属性外还须具备法律属性。其法律特点表目前:
民法上的物须存在于人身以外。人身不可以成为物,人身的组成部分与人体脱离后可为物,人死亡后的尸体可为物。
民法上的物须为人力所实质控制或支配。不可以为人力控制或支配的,不可以用于买卖,也不可以成为物。
民法上的物可以满足大家的社会生活需要。物须具备可用性,要具备价值和用价值。难以满足大家生活需要的物,也就没法律意义。
民法上的物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。民法上的物一般指具备肯定形体,可以为大家的感官感触到的有体物,并且它须独为一体,即能单独满足大家的需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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